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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务公开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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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船舶科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 、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开放水域(对国际航行船舶)

3 、拟停靠的码头、泊位为开放的码头泊位

4 、船舶、载货(客)、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船舶航行、进港、靠泊、防污染、保安等要求

5 、预计抵达口岸或抵达规定的申报点 7 日前(航程不足 7 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已经书面申报

6 、 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

7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与方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8 、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9 、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对外通告的规定。

提交材料: 1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 、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3 、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依据: 1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4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5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6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 , 在接到申请书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办结。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 1 ) 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 2 )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 3 )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海事政务管理办公室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已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2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3 、 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4 、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5 、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交材料: 1 、总申报单

2 、船舶概况表

3 、货物申报单

4 、船员名单

5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 、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 、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8 、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海事政务受办公室 ( 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由船舶科 )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 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 、船舶、载货、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 船舶离泊、出港、航行等安全与防污染要求

3 、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4 、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5 、满足《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 14 条规定的船舶的可以申请定期出口岸手续

提交材料: 1 、总申报单

2 、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 、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 、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 、经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载运危险货物的舶)

7 、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 、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办理依据: 1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 1 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船舶进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申 请 人: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 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 、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 、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

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

5 、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 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 、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 、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8 、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 适用时 )

9 、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 、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提交材料: 1 、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 、船舶签证簿

3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 、船员适任证书

6 、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7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船舶科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 7 条和第 8 条的规定

2 、船舶适航,持有有效技术证书

3 、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4 、 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

5 、客渡船单程航行时间 超过 4 小时及其它货船单程航行时间超过 8 小时,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个体或联户性质的客渡船 和运矿、石灰石、水泥等建筑材料船舶除外。

提交材料: 1 、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 、船舶签证簿

3 、船舶技术证书

4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 、船员适任证书

7 、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必要时)

8 、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船舶科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

具备条件: 1 、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 、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需要时)

提交材料: 1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 、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 、船舶技术证书

6 、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 、 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8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6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 100 元,副本每本 25 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船舶科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 、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 、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 、船名经过核准 ( 新造船舶 )

提交材料: 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4 、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 、船舶技术证书

7 、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 、 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6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 、 1000 净吨以下船舶 200 元, 1000 净吨及以上船舶 400 元

2 、 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 100 元 , 副本每本 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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