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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船舶科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提交材料: 1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 1 )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 2 )船舶国籍证书
( 3 )轮机入级证书
( 4 )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 5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 6 )船舶总布置图
2 、 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 1 )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 2 )船舶国籍证书
( 3 )船舶检验证书簿
( 4 )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 5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 6 )船舶总布置图
3 、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 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 、 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5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 l00 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 500 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
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 50 元
十、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由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由船舶科
申 请 人:进行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船舶 ( 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 参加过驳作业的船舶处于适航、适装状态
2 、作业品种不属于禁止过驳的货物
3 、过驳作业方案全面,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合理,建立 24 小时运作的应急反应制
4 、 作业地点属缓流、避风、水深、 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并设置了必要的助航航标志
5 、作业地点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
6 、设定了合理限制作业的条件
7 、按规定需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船舶需持有该证书
8 、参加货物操作的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 的专业培训
9 、参加过驳船舶的靠泊设备应能满足拟靠泊船舶的安全靠泊各项要求,应规定出只能接受安全靠泊的船舶类型和尺度,配备适合于过驳作业要求的辅助船舶,在现场实施监护或在指定地点待命
10 、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配备必要的保护器具、安全与防污染设备以及与所过驳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11 、申请从事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 24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水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 7 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2 、过驳作业所需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标准
提交材料: 1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 、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 ( 卸、装载船舶 ) 资料,包括国籍证书、 ( 国际 ) 防止油污证 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 、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 、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 、过驳作业方案、管理制度、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
7 、 靠、离、系泊方案,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8 、过驳水域通航环境评估报告 ( 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
9 、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 ( 必要时 )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 、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 个工作日 ( 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 ) ; 7 个工作日 ( 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 。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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