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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船舶科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 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海事局认可;
2 、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 GB 18188.2 — 2000 )》规定的使用条件;
3 、使用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 GB 18188.2 — 2000 )》的规定 ;
4 、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
提交材料: 1 、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 、 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 、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 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 、 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 、 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 1 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二)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船舶科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港口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受处理能力;
2 、排入航行、停泊、作业水域的,不造成水域污染;
3 、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 、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
5 、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
6 、 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提交材料: 1 、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
2 、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船舶科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或无法回收处理;
2 、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
3 、水域交换条件许可。
提交材料: 1 、船舶作业申请书;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 1 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四)拆船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船舶科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 1 、污染物质已经清除完毕,且清除报告中 的内容与《污染物质报告书》中的申报内容相符
2 、 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符合拆解作业要求
3 、 测爆证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 、《废钢船登记证书》
3 、 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 、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 、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 、 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 、拆船计划
办理依据: 1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 定期申报由船舶科 )
申 请 人: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 24 小时申办
2 、代理人或货物所有人申请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承运人申请应持由船长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3 、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 、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5 、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 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6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完有关手续
7 、国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正确分类、包装、标志、标记(包装货物)
8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 载明的货种,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9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 、船舶适装证书
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4 、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 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 、载运 2000 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 、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 、 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 1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 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2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 3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 4 )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 5 )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 6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 7 )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 8 )托运在《经 1978 年议定书修正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II 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4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办理依据: 1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7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8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9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0 、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11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 1 个工作日,定期申报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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