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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船舶科
申 请 人:进行作业的船舶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 、 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 、《油类记录簿》
具备条件: 1 、在作业结束后
2 、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 、《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 、《关于严格执行 <73 / 78 防污公约附则 1> 的通知》
办理期限 :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 在《油类记录簿》上加盖审核章 , 并留存接 收单位出具的单据;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 100 元 / 份
十六、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通航科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 24 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 、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 , 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 、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 、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 和加盖船章 , 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 1 、海事声明或海事延伸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 、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 , 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 1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2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4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 l00 元,副本每份 25 元
十七、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报备)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 1 、船舶试航、试车
2 、悬挂彩灯
3 、放艇(筏)
4 、 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5 、烧焊(进船厂修理除外),或者在甲板上明火作业
报备材料: 1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二份)
2 、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八、内河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报备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 通航科
报 备 人:建设者或施工者
报备作业事项: 1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 、航道日常维护
3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 、 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报备材料: 1 、船舶在港作业报备书(一式二份)
2 、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 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九、听证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法制办
申 请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 、对自然人处以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 、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 、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 1 、听证申请书
2 、 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 、《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结期限: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 7 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黄石海事局
受理部门 : 海事政务受理办公室
受理岗位:法制办
申 请 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备条件 : 1 、申请人符合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2 、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3 、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4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5 、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提出 ;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 1 、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 、 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 、 提交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 1 、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2 、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 , 有权处理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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